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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2 点击数:

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66号)转发给你们,请将符合条件有申报意向的教师名单及基本信息于2009年3月23日之前报人事处合同培养办。

咨询电话:82668367

联系人 :刘筠

2009.03.19

现将相关通知转发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966]号

关于继续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大吸引留学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按照《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继续开展2009年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重点

本次试点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原则,重点资助我国急需发展的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制造业、航空航天等领域,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引进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二、试点范围和资助额度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有关规定,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科研院所中进行。列入2009年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是: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陕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列入今年试点的地区和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各推荐2至3名候选人。

根据《意见》规定的资助人入选条件,经专家评审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2009年拟确定资助人选10名。对审核确定的资助人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一次性提供资助金30万元,申报地区、单位提供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三、申请人员条件

申请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

(二)在海外(国外、境外)获得博士学位

(三)有2年以上在国外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经历,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

(四)国家急需并能在国内每年稳定工作9个月以上;

(五)新近回国工作;

(六)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四、申报时间及办法

各试点单位自接到本通知起,即可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对拟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一)申报函。申报函除主题内容外,还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划拨经费所用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二)有关部门同意提供配套资金的函或文件;

(三)申请人填写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复印,也可从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下载

(网址:http://www.chinatalents.gov.cn);

(四)申请人海外学位学历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填写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申请表》电子版软盘(或光盘)一张。

联系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留学人员和回国专家处

邮又有编: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21944

传又有真:010?84208347

电子信箱:zjslxc@mohrss.gov.cn

联 系 人:傅? 黄超

附表: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资助申请表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ティンバーラン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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